水土保持教授 节地评价报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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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体制机制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调研了开化县陆联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马金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长汀县三洲镇丰盈生态农场、河田镇罗地废弃矿区复垦项目、河田镇伯湖村安全生态水系工程、河田镇罗地草山林分改造治理点、策武镇策田村东华山土壤改良治理点等治理项目,并详细了解两县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试点工程实施情况及经验做法。各监查单位对开发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严格审批,监查建设单位有没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施工;
水土保持批复所属权力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水土保持教授
【水土保持】从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时限看,一般不**过10年就会有新规定新要求,因此开发区的水土保持方案可按不**过10年考虑。如果开发区有明确的开发规划,可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并验收。《重庆市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要点》明确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满后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对原方案跟踪评价,编制下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审批。各地可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的时效期,但不宜太长。
【水土保持】开发区的水土保持方案与单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很大不同,是对一个较大区域、一段时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总体部署、全面管控。主要任务与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研究确定开发区防控水土流失的整体部署,防治措施体系的整体构建,统一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等级、标准,形成系统完整、标准一致的水土保持工程体系;二是明确开发区“五通一平”阶段(含土地一级开发),以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管理区域(如**工程区、公共设施区等)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确定并落实具体的防治措施;三是、约束开发区入驻企业的水土流失防治,并在后续入驻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中予以具体落实,督促实施。
水土保持教授
【水土保持】根据全国各类开发区目前的现状,开发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总体三个区块:一是建成区,绝大多数入驻项目已落地建成多年,目前的水土流失问题不严重,但水土保持合规性差异较大,有许多项目没有全面、明确的水土保持结论,存在许多问题;二是在建区,目前正在引进、建设入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处在过程中,也是报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区块;三是未建区,即预留待未来开发的相当区域,现状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不**,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是提出性意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后,整个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变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由入驻企业承担自身占地范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因此,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衔接,需要根据开发区与入驻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总体三类情况,一是已建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应主要由入驻企业承担,并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半年时间,长不**过一年)内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履行完全部法律程序,然后交开发区管理机构。二是在建区,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企业承担,现状存在的问题由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防治责任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三是未建区,因尚没有入驻企业,但已涉及土石方施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治责任全部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
水土保持教授
生产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变化,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减少量**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适用范围。在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工农业、能源水资源配置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其他涉及水资源的规划时,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实施后大规模用水或对水资源和水生态有重大影响的。经批准的规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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