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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力度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不严、与“放权、管理、服务”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真正实现以水定水、量水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缺乏统一规定:目前许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追求建设项目是否有可靠的水源,没有对建设项目周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全面分析。这只解决了建设项目本身的水资源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水资源的安全问题。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在就地经济条件下,解决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利用和有效保护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管理,同时加强事前管理和过程管理。水资源论证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1993年,颁布实施了《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确立了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申领取水许可证。该制度的实施,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计划用水,严格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起到了积作用。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事前监督管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原重大取水工程要求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水矛盾、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匹配条件、水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与当前的水资源短缺状况不相适应。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和调控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取水许可证公示承诺制度的项目类型和具体要求。实行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按照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直接作出批准决定。
原重大取水工程要求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水矛盾、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匹配条件、水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与当前的水资源短缺状况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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